中钢期货在此郑重提醒,期货投资者应当了解期货交易所有关异常交易的相关规定,包括但不限于异常交易的认定情况、处理措施、处理流程和违规责任等方面内容,严格遵守期货交易所的交易规则,共同维护期货市场的运行秩序。
对于发生期货交易所认定的异常交易的客户,期货交易所可以采取报告情况、限期平仓、限制开仓、强行平仓等措施。构成违规的,期货交易所将依据《违规处理办法》进行处理,涉嫌违反法律法规的,期货交易所将提请中国证监会进行立案调查。
一、异常交易情形
(一)以自己为交易对象,多次进行自买自卖的行为(自成交);
(二)一组实际控制关系账户内的客户之间多次进行相互为对手方的交易;
(三)日内出现频繁申报并撤销申报,可能影响期货交易价格或者误导期货市场其他参与者进行期货交易的行为(频繁报撤单);
(四)日内出现多次大额申报并撤销申报,可能影响期货交易价格或者误导期货市场其他参与者进行期货交易的行为(大额报撤单);
(五)一组实际控制关系账户合并持仓超过交易所持仓限额规定的;
(六)单个交易日在某一上市品种或者期货合约上的开仓交易数量超过交易所制定的日内开仓交易量的;
(七)采取程序化交易方式下达交易指令,可能影响交易所系统安全或者正常交易秩序的行为;
(八)中国证监会规定或者交易所认定的其他情形。
二、异常交易认定标准
客户或者一组实际控制关系账户合并计算后出现以下情形之一的,即达到交易所自成交、频繁报撤单、大额报撤单异常交易行为处理标准:
(一)单个交易日在某一合约上的自成交次数达到5次及以上的。
(二)单个交易日在某一合约上的撤单次数达到500次及以上的。
(三)单个交易日在某一合约上的大额撤单(单笔撤单的撤单量达到300手及以上)次数达到50次及以上的。
三、异常交易处理流程
(一)客户第一次达到处理标准的,交易所于当日对客户所在期货公司会员电话提示,要求其及时将交易所提示转达客户,责令其对客户进行教育、引导、劝阻及制止。
(二)同一客户第二次达到处理标准的,交易所将该客户列入重点关注名单,同时将客户异常交易行为向会员通报。
(三)同一客户第三次达到处理标准的,交易所于当日闭市后对客户采取限制开仓的自律管理措施,限制开仓的时间原则上不少于1个月。
四、异常交易处理措施
(一)要求报告情况;
(二)列入交易所重点关注名单;
(三)向会员通报;
(四)约见谈话;
(五)限期平仓;
(六)限制开仓;
(七)强行平仓;
(八)根据交易所业务规则可以采取的其他措施。
被采取限制开仓自律管理措施的客户,交易所将向市场公告。涉嫌违反法律法规的,交易所应当提请中国证监会进行立案调查。
说明:上述规定如与监管部门和期货交易所的规定存在不符之处,以监管部门和期货交易所的规定为准。