尊敬的客户:
根据中国证监会的规定,现向您提供本《期权交易特别风险揭示书》。本风险揭示书只扼要陈述期权交易的风险,并未完全披露与期权交易相关的所有风险和其他重要事项。您必须完全理解合约性质(及合约关系)以及您所面临的风险后,方能进行期权交易。
您应当充分理解期权合约交易的全部交易规则、交割与执行期权(行权与履约)规则以及相关风险,并遵循“买卖自负”的金融市场原则,充分认识期权交易风险,自行承担交易结果。
在决定进行期权交易之前,您应当充分了解以下事项:
(一)提示您在办理期权业务前,您应当充分理解期权投资者应当具备的经济能力、专业知识和投资经验,全面评估自身的经济承受能力、投资经历、产品认知能力、风险控制能力、身体及心理承受能力等,审慎决定是否参与期权业务。您应当充分了解到,期权合约交易采取权利金和保证金交易方式,具有杠杆性,带有高度的风险。相对较小的市场波动,可能对您产生巨大亏损,损失的总额可能超过您存放在期货公司的全部初始保证金以及追加保证金。如您买入期权可能没有任何收益甚至损失全部投资,如您买入深度虚值期权,您应当知道该类型期权盈利的可能性通常微乎其微;如您卖出期权可能发生巨额损失,这一损失可能远大于该期权权利金并可能超过您存放在期货公司的全部初始保证金以及追加保证金并无限大。
(二)提示您在办理期权业务前,应当了解期权的基础知识、相关法律、法规、规章、大连商品交易所和郑州商品交易所的业务规则和各类公告信息,期货行业协会的业务规则和各类公告信息,公司的业务规则和各类公告信息。您应当充分了解到,进行期权交易,假如市场走势对您不利导致您的账户保证金不足时,期货公司会按照期货经纪合同约定的时间和方式通知您在规定时间内追加保证金,以使您能继续持有未平仓合约。如您未于规定时间内存入所需保证金,您持有的未平仓合约将可能在亏损的情况下被强行平仓,并且您必须承担由此导致的一切损失。
(三)提示您在办理期权业务前,应当充分了解期权业务的风险特点。期权是具有杠杆性、跨期性、联动性、高风险性等特征的金融衍生工具。您应当充分了解到,在市场出现单边涨跌停板、投资者缺乏投资兴趣、交易所规则变化或其他因素对某些合约市场的流动性、有效性、持续性等带来不利影响时,您可能会难以或无法将持有的未平仓期货或期权合约平仓。如出现这类情况,您的所有保证金有可能无法弥补全部损失,您必须承担由此导致的全部损失。
(四)提示您期权业务实行投资者适当性制度,您应当满足中国证监会、期货交易所及公司关于投资者适当性管理的规定。投资者适当性制度对您的各项要求以及依据制度规定对您的综合评价结果,不构成对您的投资建议,也不构成对您投资获利的保证。您应根据自身判断做出投资决定,不得以不符合适当性标准为由拒绝承担期权交易结果和履约责任。
(五)提示您在进行期权交易时,您应当充分了解到,由于国家法律、法规、政策的变化、期货交易所交易规则的修改、紧急措施的出台等原因,您持有的未平仓合约可能无法继续持有,您必须承担由此导致的全部损失。您应当充分了解到,交易所可能会对期货或期权合约的交易和执行进行一些限制。交易所有权根据市场需要暂停期货或期权交易,如果标的期货合约停牌,对应期权合约交易也将停牌。您应当严格遵守交易所相关业务规则、市场公告中有关保证金、涨跌停板、持仓限额、交易限额、大户报告、异常交易、实际控制关系等规定,并在交易所要求时,在规定时间内及时报告。
(六)您应当充分了解到,期权合约交易可能面临平仓、行权或期权到期放弃等几种后果,您应当熟知交易所期权平仓、行权的规则和程序。行权应该在公司及交易所规定的时间内进行,合约到期符合行权条件的持仓未提出放弃申请的,视为提出行权申请,由公司按照期权相关业务规则自动行权。如果您选择对您买入的期货期权行权,您将在获得标的期货合约的同时应当承担标的期货合约的保证金责任。如您买入的期权到期没有价值,您将损失全部权利金。如您卖出期权,则您到期负有履约责任。
(七)提示您如果选择行权或参与期权到期日自动行权,应当准备行权所需资金,包括需准备行权相关费用和相应期货合约交易保证金。否则,您将无法进行行权或足额行权,并可能丧失全部或部分的行权收益。
(八)提示您应当在公司及交易所规定的时间内提出行权申请或撤销已提出的行权申请,务必关注公司及交易所关于行权及撤销行权申请的时间要求,以免造成不必要的损失。
(九)提示您若您主动撤销“到期日自动行权”功能,您的期权持仓将不会参与期权到期日的自动行权,您需要提出行权申请。
(十)提示您期权自动行权是以当日标的物结算价作为判断期权是否实值的依据。请您注意标的物结算价与收盘价客观存在的差异,全面评估行权后可能面临的风险,审慎行权。
(十一)提示您若您对虚值期权进行行权,或您的实值期权行权收益不能弥补行权产生的手续费支出,您将面临行权亏损,请您务必综合判断行权盈亏,谨慎行权。
(十二)提示您关注大连商品交易所关于期权行权建立的期货合约持仓与原期货合约持仓合并计算,其数量不得超过期货合约持仓限额;否则,期权行权申请按申请时间顺序实行部分行权或者不予行权的规则。
(十三)提示您期权行权后,您获得期权对应的标的期货合约,并与您原先持有的期货合约合并计算总持仓,您可能会出现期货持仓超过交易所规定限额的情况,面临被强行平仓的风险。
(十四)提示您期权合约众多,部分期权合约的流动性可能存在不足,虽然有做市商提供相应的补充流动性,仍可能无法以您期望的价格成交。
(十五)提示您深度虚值期权虽然价格便宜,但成交量可能较少,流动性可能存在一定问题,请您谨慎参与。若您是深度虚值期权卖方,虽然被行权的概率相对较小,但一旦行情发生重大不利变化,您可能会面临巨额亏损及资金追加要求。
(十六)提示您卖出期权交易的风险一般高于买入期权交易的风险。卖方虽然能获得权利金,但也因承担行权履约义务而面临由于合约标的价格波动,可能承受远高于该笔权利金的损失。
特别提示您关注卖出虚值期权向实值期权变化时,期权的保证金会大幅变化,请及时安排资金,以免发生损失,并且结算后随时有可能发生被动履约的情况(卖出期权减少,增加相应标的的期货合约),请及时关注持仓变化。
(十七)提示您关注期权的涨跌停板价格的计算方式,以免造成不必要的损失:
期权涨停板价格 = 期权合约上一交易日结算价+标的期货合约上一交易日结算价×标的期货涨停板的比例;
期权跌停板价格 = Max(期权合约上一交易日结算价-标的期货合约上一交易日结算价×标的期货跌停板的比例,期权合约最小变动价位)。
(十八)标的期货合约暂停交易时,相应期权合约暂停交易。
(十九)提示您关注期权的最新价与结算价的差异。期权价格明显不合理时,交易所可以调整期权合约结算价。
(二十)提示您谨慎下“市价单”,受到市场流动性的影响,您的市价单成交价格可能无法预期,并可能给您带来重大损失。
(二十一)您在从事期权交易期间,我公司将以《期货经纪合同》及其补充协议约定的通知与送达方式,向您发送通知。通知发出并经过约定的时间后,将视作我公司已经履行对您的通知义务。无论因何种原因您没有及时收到有关通知,都将视为您已经认同我公司相关规定或采取的相关措施。