洗钱罪(crime of money laundering)是指掩饰、隐瞒毒品犯罪、黑社会性质的组织犯罪、恐怖活动犯罪、走私犯罪、贪污贿赂犯罪、破坏金融管理秩序犯罪、金融诈骗犯罪的所得及其产生的收益的来源和性质,提供资金账户,将财产转换为现金、金融票据、有价证券,通过转账或者其他支付结算方式转移资金,跨境转移资产,或者以其他方法掩饰、隐瞒犯罪所得及其收益的来源和性质的行为。
1997年刑法第191条设立了洗钱罪,将毒品、黑社会、走私三类犯罪纳入洗钱罪的上游犯罪范围。2001年刑法第191条洗钱罪中单位犯罪增加“情节严重”档次。2006年刑法第312条修订为“掩饰、隐瞒犯罪所得、犯罪所得收益罪”,将其作为洗钱犯罪兜底条款,具有了妨害司法罪和洗钱犯罪的双重属性。刑法第191条中增加3种上游犯罪,形成洗钱罪7种上游犯罪的格局。刑法第191条第2款第2项财产转换对象在“现金、金融票据”基础上新增了“有价证券”。2020年刑法第191条修订,对自洗钱、行为方式、“明知”要件、罚金刑进行了调整。2024年8月19日,最高人民法院、最高人民检察院联合召开新闻发布会,发布办理洗钱刑事案件司法解释,《解释》自2024年8月20日起施行。
《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第一百九十一条,犯洗钱罪的处五年以下有期徒刑或者拘役,并处或者单处洗钱数额百分之五以上百分之二十以下罚金;情节严重的,处五年以上十年以下有期徒刑,并处洗钱数额百分之五以上百分之二十以下罚金。