关于《中钢期货有限公司经纪合同》补充协议的公告 发布日期:2021-03-25

    尊敬的客户:

      根据2021年1月中国期货业协会发布的《〈期货经纪合同〉指引》要求,我公司在原与您签署的期货经纪合同基础上增加了以下条款,如您有异议,请在 2021 年 4 月 26 日前致电4007006700电话与我公司联系,如逾期无异议,则视为您与我公司签署了补充协议,特此告知。

      以下为补充协议的具体内容:

      一、您应当充分了解到,如交易所因故无法及时完成结算,您可能会承担一定的风险。

      二、客户应当知晓并遵守中国证监会有关休眠账户的规定

      客户账户被认定为休眠账户的,将被限制开新仓交易权限,如需转化为非休眠账户,应按照规定申请激活。

      休眠账户是指截至休眠认定日,同时符合开户时间一年以上、最近一年以上无持仓、最近一年以上无交易(含一年)、认定日结算后客户权益在 1000 元以下(含 1000 元)四个条件的账户,以及其他符合休眠账户规定情形的账户。

      三、知晓投资者信用风险信息管理的有关规定

      客户应当知晓国家关于建设社会信用体系的总体要求和内容、中国证监会关于证券期货市场诚信监督管理办法的规定以及中国期货业协会关于投资者信用风险信息管理的规定。

      当客户出现投资者信用风险信息管理制度中所列信用风险情形时,客户同意期货公司将此类信用风险信息报送至中国期货业协会行业信息管理平台,并同意由中国期货业协会按照投资者信用风险信息管理制度使用和管理此类信用风险信息。

      客户具有查询本人/本机构信用风险信息及对本人/本机构信用风险信息提出异议的权利。


      四、客户同意当期货交易所因故无法及时向我公司提供结算结果时,我公司可以根据期货交易所提供的当日结算数据对客户进行结算,按照合同中的相关约定向客户发送交易结算报告,并据此对客户采取相应的风险控制措施。

      客户同意当期货交易所恢复正常结算后,我公司应当根据期货交易所发布的结算结果对客户的实际交易结果和权益进行修正,涉及资金划转的客户予以配合。

      因上述情况导致客户交易结算报告的记载事项与修正后的实际交易结果和权益不符的,我公司不承担责任,我公司依据本条第一款采取的风险控制措施不予调整,由此产生的相关纠纷依法解决。

    中钢期货有限公司

    2021年3月25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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