尊敬的客户:
上海期货交易所于2013年7月5日开始连续交易,大连商品交易所于2014年7月4日开始夜盘交易,郑州商品交易所于2014年12月12日开始夜盘交易。根据期货交易所关于连续(夜盘)交易的相关规则,为使您充分了解连续(夜盘)交易的交易规则和相关风险,保证您连续(夜盘)交易的正常进行,现将有关事项公告如下:
第一条 “连续(夜盘)交易”是指除上午9:00-11:30和下午1:30-3:00之外由交易所规定交易时间的交易,连续(夜盘)交易品种为交易所规定的期货品种。
第二条 目前上海期货交易所的连续交易品种为:黄金、白银、铜、铝、锌、铅、橡胶、螺纹钢、热轧卷板、石油沥青、天然橡胶;大连商品交易所的连续交易品种为棕榈油、焦炭、豆粕、豆油、黄大豆一号、黄大豆二号、焦煤、铁矿石;郑州商品交易所的连续交易品种为:白糖、棉花、菜粕、甲醇。各品种连续(夜盘)交易时间请详见期货交易所网站或我公司网站。法定节假日(不包含双休日)前第一个工作日的连续(夜盘)交易不再交易。“交易日”是指从前一个工作日的夜盘交易开始至当天日盘交易结束。对于夜盘交易品种而言,交易日是指前一工作日的21:00开始至当天15:00结束。
第三条 连续(夜盘)交易品种开盘集合竞价在连续(夜盘)交易开市前5分钟内进行,日盘将不再进行集合竞价。若因双休日、长假或其他原因导致连续(夜盘)交易不交易,则集合竞价顺延至下一交易日的日盘开市前5分钟进行。集合竞价产生的价格作为该交易日的开盘价。开盘集合竞价中未成交的申报单自动参与开盘后的竞价交易。您的报价在一个交易日内一直有效,直到该报价全部成交或被撤销。
第四条 连续(夜盘)交易的交易日内,本公司办理入金的时间为8:40—15:30及20:30—次日2:30,办理出金的时间为9:05—15:30。凡通过网上银行办理入金的客户,请您在资金划转成功后务必及时告知本公司,并将网银汇款凭证传真至本公司,否则由此导致的入金延迟风险将由您本人承担。
凡使用易盛或上期技术交易系统的客户,请您在通过银期转账系统入金后务必及时告知本公司,否则由此导致的入金延迟风险将由您本人承担。
连续(夜盘)交易期间您仅能通过银期转账系统办理入金,如您还未开通银期转账业务,请您抓紧时间办理,以免您由于连续(夜盘)交易期间无法入金导致无法开仓或被强行平仓。
第五条 连续(夜盘)交易期间,本公司仅办理入金业务,其余业务如出金、开销户、质押、冲抵、仓单、套保等均不予办理。
第六条 连续(夜盘)交易期间,无论您是否参与连续(夜盘)交易,若您持有连续(夜盘)交易品种期货合约,其价格波动可能给您带来风险,因此您应当随时关注自己的持仓、保证金和权益变化情况,并妥善处理自己的交易持仓。本公司有权根据期货经纪合同约定,在交易日内采取包括强行平仓在内的风险控制措施。
第七条 连续(夜盘)交易期间如您出现异常交易、违规交易等情况时,本公司将有权对您采取提高交易保证金、限制开仓、强行平仓等相关风险管理措施。由此造成的一切的损失,由您承担。
第八条 您如对结算数据有异议,应在当日连续(夜盘)交易开市前三十分钟以书面形式通知本公司。如在规定时间内您没有对结算数据提出异议,则视作已认可结算数据的正确性。
第九条 连续(夜盘)交易期间您只能通过互联网交易客户端下达交易指令。连续(夜盘)交易期间如您无法通过互联网交易客户端进行正常交易时,可拨打本公司应急下单电话010-62688500进行电话委托,本公司应急下单电话只接受平仓委托。您通过本公司应急下单电话下达交易指令的,应当提供资金账号和委托密码,通过身份验证后方可进行相应操作。您可以通过互联网交易客户端设置或修改委托密码。
第十条 上海期货交易所、大连商品交易所、可能因其规定的特殊情形调整连续(夜盘)交易开市收市时间或暂停交易,请您关注上海期货交易所、大连商品交易所、郑州商品交易所以及本公司的相关通知及应急信息。同时,由于市场原因或者其他非本公司所能预见、避免或者控制的原因导致您交易指令全部或者部分不能成交,相应的结果将由您本人自行承担。
第十一条 连续(夜盘)交易的具体品种及其交易、结算、风险控制等优先适用交易所关于连续(夜盘)交易的规则,交易所对连续(夜盘)交易没有单独制定规则的,适用交易所的一般交易规则。连续(夜盘)交易的具体业务规则,请您登陆上海期货交易所网站http://www.shfe.com.cn、郑州商品交易所http://www.czce.com.cn、大连商品交易所http://www.dce.com.cn详细了解。
第十二条 连续(夜盘)交易期间,本公司值班电话为:010-62688505 ,值班传真为:010-62686731。
本公告无法揭示夜盘交易的所有风险,在您决定对夜盘交易的品种进行交易前,请充分阅读上述事项,深入了解相关交易制度和业务规则。如果您开始交易,即代表您理解、认同、并接受本公告的全部内容。本公告内容与《期货经纪合同》内容相冲突的,以本公告为准。