陕西涉黑洗钱案分享 发布日期:2023-05-18

来源:人民银行西安分行反洗钱主题宣传|涉黑洗钱危害大 典型案例有启示


一、身边的案例——陕西2起涉黑洗钱案


(一)葛某涉黑洗钱案


2005年至2018年,葛某宝犯罪集团在西安市实施多起黑社会性质组织犯罪,牟取大量非法收入。为了防止上级机关查处和群众举报,葛某宝让其兄葛某虎、侄子王某伟,分别办理多张银行卡,连同他们的身份证一起供葛某宝长期使用。葛某虎、王某伟作为葛某宝的近亲属以及组织成员,应当知道葛某宝长期从事违法犯罪活动,牟取大量非法利益,但仍故意向葛某宝提供银行卡和身份证供其使用,帮助其掩饰隐瞒黑社会性质组织违法犯罪所得。

2020年7月27日,西安市鄠邑区人民法院依法公开开庭审理葛某宝等53人组织、领导、参加黑社会性质组织案,并于9月4日依法进行一审公开宣判。其中,该黑社会组织骨干成员葛某虎犯洗钱罪,判处有期徒刑2年,并处罚金10万元;同时涉及参加黑社会性质组织罪、妨害作证罪、寻衅滋事罪、帮助毁灭证据罪等罪名。骨干成员王某伟犯洗钱罪,判处有期徒刑1年,并处罚金5万元;同时涉及参加黑社会性质组织罪、寻衅滋事罪、开设赌场罪、故意毁坏财物罪等罪名。


(二)梁某涉黑洗钱案


苟某、何某于2003年以来,网罗纠集多名社会人员,形成势力庞大的黑社会性质组织。长期以黑护商,以黑养黑,通过暴力、威胁等手段打压排挤竞争对手,非法垄断汉台区地下赌场和土方工程,并通过建立企业等经济实体获取巨额经济利益。苟某、何某涉及组织领导参加黑社会性质组织罪、抢劫罪、聚众斗殴罪、故意伤害罪、非法拘禁罪、寻衅滋事罪、开设赌场罪、强迫交易罪、故意销毁会计凭证罪等9项罪名28起犯罪事实。

苟某、何某出资成立典当公司,聘用梁某担任公司总经理,负责公司对外借贷业务。2015年至2019年期间,梁某在明知苟某、何某所持资金为涉黑收入的情况下,按照苟某、何某安排,以自身名义同借款人签订借款协议,并通过个人银行账户转账、存现、提现和收取利息等方式,掩饰和隐瞒犯罪资金的来源和性质,洗钱犯罪涉及资金金额2000余万元。汉中市汉台区人民法院公开审理本案,并于2022年11月25日宣判被告人梁某犯洗钱罪,判处有期徒刑四年,并处罚金人民币220万元,对梁某实施违法犯罪所得酬劳、以梁某身份借出的资金进行依法追缴。

图片

二、案件启示


(一)黑社会性质组织犯罪洗钱手法


葛某涉黑洗钱案件中,黑社会性质组织犯罪分子使用2名关系密切人银行卡和支付账户,采取转账或提现等方式转移犯罪资金,切断资金交易链条的意图非常明显。

梁某涉黑洗钱案件中,梁某通过典当公司,协助黑社会性质组织犯罪分子转移、转换犯罪所得及其收益;以本人名义签订借款协议,通过个人银行账户转移违法犯罪所得,实现掩饰、隐瞒犯罪资金的来源和性质的目的。

洗钱犯罪活动为黑社会性质组织犯罪提供了经济基础和资金通道,助长了黑恶势力的进一步发展壮大,严重破坏经济、社会生活秩序。

(二)远离洗钱违法犯罪活动危害


如您参与洗钱违法犯罪活动或掉入洗钱犯罪“陷阱”,可能产生以下后果:

      

您可能成为上游违法犯罪活动的“帮凶”,从而受到法律的制裁;


他人可能盗用您的名义从事违法犯罪活动;


您的社会声誉可能因他人的不正当行为而受损;


您名下有关银行或支付账户的使用可能受到影响。

图片
因此,我们在日常工作生活中,要注意以下两个方面:

一是要提高反洗钱意识。保持对洗钱违法犯罪活动的高度警惕,切勿受亲戚朋友之托碍于情面或受利益诱惑,将个人的身份证、银行卡、第三方支付账户等出租或出借他人使用;切勿使用本人账户或公司账户为他人提取现金;切勿以本人名义协助他人或公司进行虚构交易、虚假担保、虚设债权债务等操作,勿当洗钱“工具人”。

二是要勇于举报涉黑涉恶违法犯罪活动。《反有组织犯罪法》第七条和第八条规定,任何单位和个人都有协助、配合有关部门开展反有组织犯罪工作的义务。国家鼓励单位和个人举报有组织犯罪。《反洗钱法》第七条规定,任何单位和个人发现洗钱活动,有权向反洗钱行政主管部门或者公安机关举报。接受举报的机关应当对举报人和举报内容保密。

让我们一起努力,积极营造“全民反洗钱”社会氛围,有效筑牢洗钱风险防线,保障人民群众合法权益不受侵害,共同守护平安幸福生活。


返回列表