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首页 > 投资者教育> 反洗钱专栏> 国内法律法规
    金融机构大额交易和可疑交易报告管理办法

    发表时间:2012-07-17   文章来源:    浏览量:38445次

        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反洗钱法》、《中华人民共和国中国人民银行法》等法律规定,中国人民银行制定了《金融机构大额交易和可疑交易报告管理办法》,经2006年11月6日第25次行长办公会议通过,现予发布,自2007年3月1日起施行。 

                                                      行长:周小川 

                           二〇〇六年十一月十四日 

    金融机构大额交易和可疑交易报告管理办法 

    第一条 为防止利用金融机构进行洗钱活动,规范金融机构大额交易和可疑交易报告行为,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反洗钱法》、《中华人民共和国中国人民银行法》等有关法律、行政法规,制定本办法。 

    第二条 本办法适用于在中华人民共和国境内依法设立的下列金融机构: 

    (一)商业银行、城市信用合作社、农村信用合作社、邮政储汇机构、政策性银行。 

    (二)证券公司、期货经纪公司、基金管理公司。 

    (三)保险公司、保险资产管理公司。 

    (四)信托投资公司、金融资产管理公司、财务公司、金融租赁公司、汽车金融公司、货币经纪公司。 

    (五)中国人民银行确定并公布的其他金融机构。 

         从事汇兑业务、支付清算业务和基金销售业务的机构报告大额交易和可疑交易适用本办法。 

    第三条 中国人民银行及其分支机构对金融机构履行大额交易和可疑交易报告的情况进行监督、检查。 

    第四条 中国人民银行设立中国反洗钱监测分析中心,负责接收人民币、外币大额交易和可疑交易报告。 

           中国反洗钱监测分析中心发现金融机构报送的大额交易报告或者可疑交易报告有要素不全或者存在错误的,可以向提交报告的金融机构发出补正通知,金融机构应在接到补正通知的5个工作日内补正。 

    第五条 金融机构应当设立专门的反洗钱岗位,明确专人负责大额交易和可疑交易报告工作。 

           金融机构应当根据本办法制定大额交易和可疑交易报告内部管理制度和操作规程,并向中国人民银行报备。 

           金融机构应当对下属分支机构大额交易和可疑交易报告制度的执行情况进行监督管理。 

    第六条 金融机构及其工作人员应当对报告可疑交易的情况予以保密,不得违反规定向任何单位和个人提供。 

    第七条 金融机构应当在大额交易发生后的5个工作日内,通过其总部或者由总部指定的一个机构,及时以电子方式向中国反洗钱监测分析中心报送大额交易报告。没有总部或者无法通过总部及总部指定的机构向中国反洗钱监测分析中心报送大额交易的,其报告方式由中国人民银行另行确定。 

           客户通过在境内金融机构开立的账户或者银行卡发生的大额交易,由开立账户的金融机构或者发卡银行报告;客户通过境外银行卡发生的大额交易,由收单行报告;客户不通过账户或者银行卡发生的大额交易,由办理业务的金融机构报告。 

    第八条 金融机构应当将可疑交易报其总部,由金融机构总部或者由总部指定的一个机构,在可疑交易发生后的10个工作日内以电子方式报送中国反洗钱监测分析中心。没有总部或者无法通过总部及总部指定的机构向中国反洗钱监测分析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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